学校官网

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纪律

发布者:不详  时间:2010-01-09  浏览:
 

考场规则
  一、学生凭学生证或胸卡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参加考试,无学生证或胸卡者不准参加考试。考试中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用纸(包括草稿纸)一律统一提供,学生不得自备。
  二、学生必须按时进人指定的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无故缺考处理。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不准喧哗,保持考场安静。考试开始30分钟后准许交卷离场。试卷和草稿一律不准带离考场, 否则,试卷作废,成绩作零分计。
  三、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案。不准互相交谈、讨论解题和核对答案;不得翻阅书籍,笔记等资料;不得窥视他人试卷;不得互借计算器;不得夹带纸条,传递纸条,偷换试卷和草稿纸;不得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桌子上。不得使用通讯工具。违反者,以考试舞弊论处。
  四、考试前学生应把全部书籍、笔记、资料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不得放置课桌上和抽屉内。考试完毕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要求补充答卷;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考题情况;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谈论;更不得离场后再进场考试。违反者,以考试舞弊论处。
  五、学生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启示。
  六、答卷时,除作图需用铅笔外,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楚。考试结束铃响后,学生应立即交卷,不得乘机制造混乱或舞弊。收卷时拒不交卷者监考教师需在监场报告单上注明,考试成绩按“0”分计。
   监考须知
  一、监考人员任务是:领、发、收、送试卷;负责考场监督检查;检查学生证或胸卡;核实缺考人数;填写考场记录(签名);密封、装订试卷。
  二、监考人员监考时不准抽烟;不准使用通讯工具;不准阅读书报、谈笑或当场批改试卷;不得任意离开考场;不准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违者,按教学差错处理。
  三、监考人员考前半小时到考务办公室签到,领取《考场规则》和监考标志,认真听取关于本场考试的具体要求。监考要佩带监考标志于胸前,在指定的考场监考。
  四、考前20分钟发放密封考卷袋,监考人员应检查封条是否完整,考试科目与本次考试课程是否相同,然后进入考场,并要求考生将书籍、笔记本、书包等有关资料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并按座位号就坐,前后对齐;预备铃响后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考前5分钟将考卷袋拆封,先核对试卷数量与考卷袋右上角数字是否一致,在考前两分钟开始把试卷依次发给学生。
  五、试卷发下后,监考人员应做到固定,一移动,即一位监考立于讲台监考,另一位监考逐一检查核对学生证或胸卡关在全场巡视。
  六、无学生证或胸卡者不准参加考试,有特殊情况的需请示考务办公室批准。准予参加考试的无证考生要在试卷袋上写明姓名及无证原因。对作弊及违反考试纪律者除当场向本人严肃指出外,应当立即收缴有关夹带证物,终止其考试并将违纪具体情节 记录在《考场报告单》中。
  七、监考人员不能宣读试题、解释题意,更不得与考生攀谈。如试题字迹不清,应向考生指明,或转请专业教师解决。
  八、考试结束铃响后,由主监考注视考场,监考按顺序收齐考卷,点清份数,按试卷编号整理密封并装订成册,然后装入考袋,并认真填写考场报告单,贴好封条送考务办公室。
  考试违纪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打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下同)草稿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将试卷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它作弊行为。
  主管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教职工考试违纪与处罚
  一、教职工在考试工作中的下述行为均认为违反考纪考规:
  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泄密或变相泄密;暗示或协助学生作弊;为学生卷面改错;私自为学生卷面加(减)分。监考工作不力,考场混乱;考试时间内私自离开考场;在考场抽烟及接打电话。无故监考不到或私自调换监考考场;干扰考场秩序;试卷质量低劣,错题、病题、错字、漏字较多等。
  二、教职工违反考纪考规行为经调查认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导致考试失败者,同时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