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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

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者:设备处  时间:2016-11-14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确保购置仪器设备的质量,做好检验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管理处购置、发放(包括自购)的仪器设备,均需进行检验验收。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外观检验验收
1、检查仪器设备的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伤、雨水浸湿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
3、仪器设备验收,须做好现场验收记录,发现问题应拍照留据。
4、仪器设备是否有出厂合格证。
5、贵重或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三包凭证、装箱清单。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数量检验验收
1、仪器设备的数量检验验收应以合同和装箱清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
2、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与装箱清单是否一致。
3、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
4、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以备必要时向厂家索赔。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质量检验验收
1、仪器设备的质量检验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安装试机。
2、使用部门具体使用人按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的测试,检查其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检查仪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验收记录。若发现仪器质量问题,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退货、更换等。
4、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验收小组可根据所购进设备情况,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章  检验验收程序
第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及供货厂商将仪器设备送到使用单位,并对仪器设备的外观、数量情况进行检验。
第七条  仪器设备进行外观、数量检验验收时,由使用部门具体使用人现场开箱检验,在仪器设备登记表上登记。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质量检验验收是待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
成后,试运行时间不低于二周,各种技术参数经检验符合要求,由使用部门具体使用人报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三份。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负责人及系部负责人须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盖章签字后,验收单需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计财处、使用部门存档。
第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应以合同、招投标文件和仪器设备技术说明书为依据。认真核对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生产日期与合同的相符性;清点零配件、电源线、配套维修工具、试机用品、保修证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与装箱单的一致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