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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发布者:设备处  时间:2023-02-06  浏览: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我校所管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在5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属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希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系、部负责人及学校审批负责人,必须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的可靠性负责;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部门必须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章   计划与购置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及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可行性论证报告。
(1)结合目前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欲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属于更新的贵重仪器设备需提供原贵重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欲购贵重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技术力量的配备情况及安装场地的落实情况;
(4)辅助设备的落实情况及所需运行维修费来源;
(5)使用效益预测(小时/年或收入)及风险分析。
2.审批。
(1)申购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见附表1),经系、部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2)按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所需金额,分级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
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贵重仪器设备,由系、部主管负责人主持论证,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贵重仪器设备,由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论证。
4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主持论证。
(3)《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5或7人)论证通过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凭《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批准计划,按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贵重仪器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4)学校鼓励自制贵重仪器设备,发展自己的技术力量。研制前除了要与新购置的仪器同样论证外,还必须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仪器制成后要经过验收,运行一年后,建立固定资产帐卡。一次投资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要经校长批准。
第五条 验收和安装
对贵重仪器设备验收与安装工作,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验收、安装、调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前一个月成立验收小组(进口设备必要时还要邀请国家商检局派人参加)。验收小组应由使用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的专家组成。
2.到货前的准备。验收小组事先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设计严格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准备场地、环境及辅助设备、专用工具,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等。
3.到货后的验收。到货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包括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在技术验收、安装调试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4.索赔和退货。验收和调试过程中发现数量、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前三十天,书面报告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由学校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和退货事宜。
5.安装验收结束后,及时写出验收报告。详细记录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
6.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六条 归档管理
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员把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含可行性报告、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实验报告、备忘录等统一归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实行“专管公用、资源共享”, 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管好用好贵重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是托管部门(仪器所在部门)和人员应尽的职责。为提高贵重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向校内外和周边地区全面开放,在扩大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内、对外服务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要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在上岗前都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九条 专管人员以外的本校人员(包括系、部、科室)要求使用贵重仪器设备,须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可发给“使用证”,允许单独或在专人协助下使用。
    第十条 贵重仪器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需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研制新产品时,需按照贵重程度和管理权限范围,经校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进行。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针对其特点做到防尘、防潮、防震、防雷击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定人保管、定期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地运行状态,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借出,借出前必须办理有关租借手续,并签订租借合同或协议,交纳租金,并按时归还。租借人应承担设备租用期间的使用维修和损坏维修费用,租用期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者,由租借者按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受到损坏,使用部门必须及时书面报告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做好记录,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理。对延误上报或隐瞒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每学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内容、时间报送统计报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章    维修及功能开发
第十五条 要充分重视和落实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应立足自力更生,提高自己维修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设立专业部门承担维修工作。采取适当的经济措施,提高维修人员的积极性和维修水平。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性故障时,使用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并提出维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维修方案、维修部门和维修经费预算等内容。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资助和部门自筹相结合。在落实维修经费后,设备使用部门应尽快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维修结束后,由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后,由使用部门写出完整的验收报告交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为保持贵重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必须建立对贵重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制度,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采取措施,设法恢复到应有的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目的、可行性论证、开发方案、经费预算、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在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申请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完成后,写出开发项目验收报告,并由开发部门、使用部门、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功能开发经费由学校统筹与使用部门自筹相结合。
第五章    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条 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使用部门每学期应对本部门的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作一次检查,把闲置不用的贵重仪器设备报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拨。
第二十一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收回残值。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首先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此表一式三份,见附表2),并按有关规定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初审后,由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由主管校长审批后作销账处理。特大型仪器设备报省教育厅审批,报废后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不断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每年11月15日前下发《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表》(见附表3),各部门认真如实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簿》(见附表4)一起,报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未按时上交调查表、无使用记录或虚报使用机时的部门和管理人员学校不予考核。
    贵重仪器设备考核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有效机时(使用率)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有效机时数(使用率),是体现效益的重要指标。贵重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挥其高性能、高指标的优势,多做工作。
2.人才培养
利用贵重仪器设备的有关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教学,使学生在校期间尽可能接触到多种具有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培养学生操作各类贵重仪器设备的能力,使学生学会利用科学仪器从事科研工作。
通过培训班、短训班、讲座、技术交流等多种形式,培养出较多的能基本掌握仪器原理和功能、能较熟练地操作和使用仪器、具有初步维修能力的各类技术人员。
3.快(多)出成果
充分利用仪器设备的功能,积极开展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能快出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
4.充分、合理地利用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挖掘潜力,不断开发新功能、新的测试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的作用,提高其使用水平。
5. 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 积极热情地开展社会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在进行严格考核的前提下,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
1.对于能使贵重仪器设备在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出人才等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通过多种方式给予表扬或奖励。
2.在贵重仪器的专管共用、开放使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校内外用户一致好评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以表扬和奖励,维护费分配中将优先考虑。
3.对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专管共用差的部门,将进行批评,对一贯不执行专管共用、仪器不发挥效益、用户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后果的,学校将酌情把仪器收回,重新托管,对当事人进行批评、处罚。对因工作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刑事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