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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设备处  时间:2014-03-17  浏览: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任何部门不得储存、使用、运输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危险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部门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人员、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随时保持高度警惕,严格管理,保证绝对安全。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物品和其他化学品。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三条  剧毒、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责任与分工
第四条  分工与职责
1.学校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和五系二部分工协同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及安全管理工作。
2.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设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教务处及五系二部负责管理各实验室人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保卫处负责各实验室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3.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审批,统一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统一进货等相关的手续办理。
4.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库、保管和领用管理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5.各实验室在本部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及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6.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及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制度建设及对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处置等进行日常检查。实验员要建立自查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进行自查,确保危险化学品无丢失,无被盗,无违章,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和使用。
7.使用部门主要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应急预案等;主要责任人负责做好对本部门实验室人员、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工作,并做好记录。
8.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针对本实验室使用的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手册;安全使用手册中应详细说明本实验室使用的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操作流程及使用量等内容,应符合法律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安全职责
1.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3.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性质各异,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其具备一定的常识, 储存和使用人员应对所涉及的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防范措施有清楚的认识。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措施。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同时要迅速查清事故原因,防止事故再度发生,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六条  因教学、科研实验需要购买、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实验室主任或系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品名、用途、用量等情况,并填报《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经系部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由设备及固定资产处负责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统一购买,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批准书的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入库及保管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购入后要及时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所购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原则上用量应控制在三个月内,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的用量。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准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私自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保管员验收入库并存放于专用存储柜中。
第十二条  保管员要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后,直接交各使用部门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明细帐,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进出登记台帐,如实记录日常进出,相关材料保存两年备查。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管理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设置明显的标志,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盗、防火、防雷、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实行专人保管。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不准混合贮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六条  特殊危险化学品的存放要求
1.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2.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置于阴凉通风处。
3.遇水燃烧如金属钠、金属钾等,必须浸泡煤油存放。
第十七条  压缩气体(钢瓶、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完好,专瓶专用,严格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钢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八条  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应每周检查一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  贯彻“谁领用,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执行领取制度。由实验室专职人员(双人)共同登记领取,领取量应以实验教学计划需要为准,不得超量领取。领取人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危险化学品明细帐上签字。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按规定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取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专职人员亲自办理,不得由学生经手,不得由无关人员经手。领取人应认真对照试剂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信息,做好记录和原始资料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保证实验场地出口畅通,通风良好。通风柜使用正常,使用剧毒化学试剂时应减小风速,实验场地内消防设施齐全、个人防护用品充足等。
第二十三条  取用挥发性、吸湿性和腐蚀性的危险固体化学试剂时,不得随意抛洒;取用剧毒固体化学试剂时,称好后立即包好,不得随意放置,遗撒,并做好核实、记录。
第二十四条  使用剧毒物品、爆炸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注意尾气吸收,取用危险液体化学试剂,必须使用洗耳球,禁止用嘴通过移液管吸取化学试剂。
第二十五条  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应在安全范围之外,一般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紧急处理,要立即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保卫处、教务处、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及人员发现发生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制止、上报主管领导妥善处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化学及生化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剧毒、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单独存放,严禁乱丢乱倒,污染环境。必须标明名称、性质等,有专人管理,贴好标签后的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统一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剧毒的化学试剂(含包装瓶或袋)],废弃时应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剧毒品废弃物必须集中收缴、储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贴好标签后的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六章  安全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的主管领导是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或系部负责人是直接管理责任人。系部负责人给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实验室负责人给系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给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任课教师给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每一位师生员工都明确自己在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从而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措施。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抢)、误用、流散等突发情况,应保护好现场,本部门负责人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教务处、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由学校上报公安、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运输、使用、贮存、转让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5年12月2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日起废止。
         
 
 
 
 
 
 
 
 
系部常用危险化学品目录
 
1.甲醛                 22.氨水              43.苯甲醛
2.水银                 23.硫化钠            44.氯化钡
3.硫酸钠               24.乙酸铅           45.氢氧化钾
4.硫酸铜               25.色谱甲醇         46.甲醇
5.氯化汞               26.色谱乙腈         47.三氯乙酸钠
6.氯化铁               27.色谱级三氟乙酸   48.氢氧化铵
7.氯化锡               28.甘油  
8.叔丁醇               29.乙醇
9.碳酸氢钠             30.醋酸乙酯  
10.溴                  31.三氯化铁
11.乙醛                32.盐酸苯肼  
12.硝酸银              33.活性炭
13.冰醋酸              34.氢氧化钾
14.正丁酸              35.大黄酸
15.三氯乙酸            36.二甲苯
16.氢氧化钠            37.重铬酸钾
17.亚硝酸钠            38.石油醚
18.苯胺                39.苯
19.水合氯醛            40.苯酚
20.环已烷              41.甲酸
21.六亚甲基四胺        42.硝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