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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不详  时间:2015-07-25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项工作任务的必备物资条件之一。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不属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服务,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仪器设备统一归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调入、调出、维修、维护、报损、报废、增减变化,均需经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过程中,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要加强计划管理、使用管理和维修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配备一名思想好、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即设备管理员),并上报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备案。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确需变动时,应到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要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各使用单位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拆卸、改装、借出及携带校外,但可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有效处理。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在整个使用、保管过程中要详细记载,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整机单价在8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单价低于800元(不含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了加强管理,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的范围,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管理。
第九条  价值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按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  单价低于200元,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为低值易耗品,按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均定为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单价超过10万元的,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购置、自制、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计划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编报。各单位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规划、现状及学校经费情况,科学地编制购置计划,一年一次分学期编报。一般在第一学期结束前2周上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所属科室的设备计划和选型论证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协调平衡。要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观念,树立专管共用意识,减少重复购置,避免积压浪费。
第十六条 各系部、教研室上报仪器设备计划时,须通过填写《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并注明其规格等参数,经所属系、处领导审批,报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再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项专控商品的购置,一律按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各单位购置专控商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再办理相关事宜,否则一律不准购买。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有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建立统一的全校仪器设备微机管理系统,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等,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按期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对在用仪器设备管理严格执行“三定两严”制度。对大型精密设备必须标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做到“三定”:即定人使用,定人管理,定期检修。每个操作者必须做到“两严”: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存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有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使用仪器设备时,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当作私有财产,在确保本单位使用的前提下,所有仪器设备均有义务向全校开放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除供本部门使用外,提倡校内各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800元以上仪器设备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及实验(实训)开设记录》,操作人员必须认真登记、记录并随机保管。每年年底根据使用登记结果,计算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做好每次使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仪器设备使用评价制度,设立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由学校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不定期组织对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登记建档、维护保养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遗失、损坏或事故时,应及时向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写出书面报告,并报学校保卫处及时组织专人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设立全校仪器设备的总帐和分类帐,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仪器设备帐及卡(设备管理员),凡新进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均需填写卡片,一物一卡。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每年与使用单位全面或部分核对物、卡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专管共用,面向全校开放使用,在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外合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含收取必要的折旧费)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自到货起半年内不投入使用,要追究其责任,视情况予以处理。对闲置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仪器设备负责人写明闲置原因,列出清单,经系、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先在校内调剂,然后对外处理并有权进行二次分配或收回。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之间借用仪器设备,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批准,借用部门要出具借条(一式三份),借出单位的有关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交待仪器设备完好情况及使用注意事项,对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归还时必须验收若有损坏,应由借用部门负责修理或赔偿。借出的仪器设备每天按原价的千分之一至四收取折旧费,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办理,计财处收款。   
第二十八条 外单位借用我校仪器设备时,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同意。一般仪器设备的外借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批准,办理借用协议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方能外借。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已丧失使用价值,按《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经长期使用,精度和性能已下降的,可以降档或降低使用,或者调剂其他需要的单位,以利仪器设备的更新,保证使用精度和性能。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费、折旧费、损坏赔偿费、报废回收处理费等各项收费,统一交到计财处,做为仪器设备维修、流动基金,不准挪做其它用途。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要及时开箱清点进行实物检验并进行技术验收。
第三十三条 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仪器设备,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仪器设备应在到货7天内办完验收手续,最迟不得超过15天。
第三十四条 国外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进行,必要时请海关及商检部门参加。需国外技术专家参加验收和安装的仪器设备,技术专家到校后,共同开箱验收,并逐项测试其性能。
第三十五条 改造和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附件、备件及技术资料亦应验收、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凡验收中发现实物及技术性能的问题,应作好记录,由采购人员或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国外进口仪器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商检部门和海关,在规定期间内办好索赔事宜。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坚持以校内维修为主,走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维修道路。要努力提高维修综合能力,加大维修投入,保证专款专用,使各类在用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的状态。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检修前必须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及《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记录》,经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同意后进行校内维修或联系外修。
第四十条 维修部门要切实做好维修技术保障,提高维修效率,降低维修成本,及时报告维修进程。
第四十一条 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养水平,提供良好使用环境,随时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定期保养,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
第四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校内仪器设备调剂时,由其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资产调拨申报表》、《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经调出和调入双方资产负责人同意、签字、盖章后,报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四十三条 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参照《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5122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