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官网
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设备处  时间:2016-11-14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我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重要物资条件。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延长资产使用寿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统计报告、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应体现勤俭办学的方针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学校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与系部及实验室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健全各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具体承担下列各项工作:
(一)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帐目的管理。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审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负责审核、汇总教学、科研所需仪器设备和大宗批量物资年度购置计划;组织招标、订货、报关、免税、商检;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出库和维修等项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所需的设备购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分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办法,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二)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好分口管理的资产,并定期核对资产帐、物、卡。
(三)按照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制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要求如期作出申报。
第七条   二级部门(实验室及其它行政科室)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好仪器设备现有功能,开发利用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保养,延长使用寿命。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的现象发生。
第三章  分类范围和计价
第八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根据财产的自然属性,用途和性质进行分类的。目前,高等院校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分为十六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具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
1、教学科研设备,按现行规定以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为一年以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价。
2、学校行政、后勤设备,按现行规定以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为一年以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价。
3、某些单位虽不够核算起点价,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批量同类财产,如图书、被服、计算器、装具、桌、椅、凳、柜子等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等。
2、属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配件、传感器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应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应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第十一条  新制、购入、调入和赠送给学校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一般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上述原则计价入帐,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时需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的固定资产附件、配件(不包括维修消耗用品)按开支金额增加其原值;对购入大型设备需作基础设施后的安装费用增加其原值。
2、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均应增减原值。
第四章  购置和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学校统一领导,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购置必须有计划,验收要有严格手续,使用保管要有责任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具有合理使用权和妥善保管责任。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添应按计划进行,编制计划时要考虑存放安装使用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及环境和配套设备等条件因素,要避免重复设置,中途下马,不能配套使用等浪费现象。重大项目建设或5万元以上的重大设备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预测投资效益,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及专家逐项研究、审核。凡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按程序写出报告,按财务制度逐级审批。
第十五条  教学、行政设备的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的变更,必须经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并报请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添必须严格验收,填制有关验收单,建立帐、卡,办完帐务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1、基建管理部门督促房屋、建筑物的验收,应根据竣工决算,由有关部门参加,按图纸要求,对土建、水电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合要求者,由施工单位进行返修,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登记入帐,并将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交上级管理部门存档并建立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总帐。
2、仪器设备和家具的验收,由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上述部门和有关领导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3、验收必须严格把关。数量验收,应按货运单当场开箱,依照装箱单对主机及其附件逐台逐件进行核对;质量验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现场试验,各项技术参数均应符合要求,并应检查完好无损。如发现数量不符,质量问题及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员、订货部门迅速和供货商或厂家取得联系,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使用、维修
第十八条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全校固定资产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为校一级管理部门,其他各部门、系部为二级管理部门。各级管理部门帐、卡、物必须完全相符。
第十九条  各级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理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调换和拆卸。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工作,建立维修队伍,健全对房屋、设备、图书、家具等的固定资产的维护办法。
第六章  资产管理调拨、清查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各分口管理部门都应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帐、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在调拨之前,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1),经调出、调入双方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调拨,准备调出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原有状态,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统计报表的准确,对全校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核对,各级管理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每年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物、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特别是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技术状况,要建立年审制度和技术档案;在清查中,如发现盈亏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界限,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废等),使用单位应向分口管理部门报告,申报部门须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附件2),签字盖章后报送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报废后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变价收入上交给校计财处,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校内借用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自行协商,并办理正式借用手续,校内人员不得随意将财产拿到校外使用;校外单位借用校内财产,须征得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和校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归还时由经管人员检查是否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章  资产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损坏、丢失、浪费的情况不反映、不提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应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或保管人管理不善,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意毁坏公物者,除加倍赔偿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结合学校有关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5122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