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表彰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充分调动全校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从2009年开始进行首次评选,以后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次,教学名师每次评选5名。
第三条教学名师的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范围为各院、系(部)承担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受聘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附属医院承担教学任务的临床兼职教师。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 教学名师评选的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附属医院兼职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学时)。教学工作规范严谨,近三年内无教学差错或事故。
3.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受到广泛好评,近3年在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中获得过 “十佳”称号。
4.重视教学队伍建设,积极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指新进教师及助教)不断提高授课水平。
5.全面关心学生成长,教书育人效果显著。
6.有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观念,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与研究取得优异成绩,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参加教材建设成绩显著,参编正式教材二部以上。
7.近三年作为主研人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三等以上奖项(含三等奖);或获得市自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8.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教学团队负责人。
具备上述1、2、3、4、5条,并具备6、7、8条之一者,可作为教学名师候选人。
第三章 评选方法与程序
第六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学名师评选,在当年的5月份进行。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发文公布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事项和推荐名额等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教学名师候选人名额按1:3比例推荐。
第八条 各系(部)、医院组织本单位教学名师的初评、推荐工作,并按期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 学校成立评选“教学名师”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有关系部、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教学名师”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学校“教学名师”评委会,根据《教学名师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采取定性和量化相结合的方式,按1:1.5的比例向学校推荐。校长办公会根据评委会推荐意见确定荣获教学名师人员名单。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对“教学名师”每年给予2000元奖励,授予“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教学名师开展国内外学术学术交流和从事教研和科研工作。在学术经费、科研经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报销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版面费。
第十三条 在职称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十四条 每年免费享受附属医院健康体检一次。
第十五条 择优推荐省级教学名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教学名师应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积极承担科研工作、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努力获得省、市级科研及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教学名师每年指导1-3名青年教师,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举办全校性的教学名师示范讲座,推广名师的教学经验,宣传名师的先进事迹。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名师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教学名师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未履行职责,或出现教学事故及其他违纪行为的教学名师,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取消其教学名师称号,追回奖金,并二年内不得参加教学名师评选。
第二十条 教学名师任期为二年,到期原则上不得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名师评选量化考核标准
附件二: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名师推荐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