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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者:123 时间:2018-04-04 浏览: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邢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办字〔2011〕5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审批。对已达到使用年限申请报废的,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根据市政建设规划和单位发展要求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以及对房屋建筑物进行出售等让渡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批,资产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土地的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非特定资产,即专用设备、专用仪器、涉密资产等,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批,资产价值超过五十万元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五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
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批,资产价值
五十万元以上
的报市政府审批;
规定限额以下(含五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理),并于批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报《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有主管部门的,附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
(二)市政府或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报市政府审批;
(三)公开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招投标、拍卖和挂牌出售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资产,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在下列框架下运作:
(一)同一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报(审)批;
(二)不同部门、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划出单位按程序报(审)批,并附双方意向性协议。接收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还需附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县级的,应附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接收的文件,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程序报(审)批、备案;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并办理调拨(划转)手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接收资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有关部门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上述捐赠收据的,应依据受赠方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捐赠和受赠双方凭上述捐赠收据或捐赠确认清单或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
证券
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
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百分之九十时,应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
。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出售、出让、转让方案
,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
出售、出让、转让合同
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
审计
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
财务与会计
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金、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六)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
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市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实物、无形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执收单位为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执收单位为差额补助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清理待报废固定资产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