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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者:设备处  时间:2012-06-26  浏览: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管理工作,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1.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害,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确已丧失效能的,可按报废处理。
2.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3.由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可按报废处理。
4.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6.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仪器设备。
7.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均可申请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机电类15年以上,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3)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要求的。
8.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要帐、卡、物相符,零部件齐全,否则不予报废,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程序
1.单件或批量价值(指原值,以下同)在8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系、部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
  2.单件或批量价值在800元(含800元)~20000元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系、部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3.单件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含2万元)~1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系、部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经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4.单件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系、部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核,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填报《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情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申报部门、计财处、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各一份。按有关规定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初审后,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按相关程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报损、报废鉴定,由主管校长审批后作销账处理。特大型仪器设备报省教育厅审批,报废后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
第四条 对已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使用部门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毁。
第五条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理的残值收入扣除拆迁清理费后,余款上交学校计财处,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学校的各类固定资产(含待报废、积压物资)均是学校国有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转卖和处理。违者将追究其所在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