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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与监督办法

发布者:设备处  时间:2012-06-27  浏览: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预算经费购置的物资设备、为师生代购的大宗物资、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其他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设备购置招标采购旨在通过公平竞争,保证物资设备最优性价比,达到择优选购的目的,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我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 物资设备招标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投标者应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售后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五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任何人不得搞假招标、假投标或串标。
第二章 采购工作管理机构
第六条 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采购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临时组建招标采购工作组。工作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工作组人员构成应合理,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以及财物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该项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八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和财政局规定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品类,应按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第九条 国家专项资金专门规定要求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购方式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即: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直接从财政部政府采购网、国管局招标采购网及教育部招标采购网中标目录选购的产品,和从协议供应商采购物资设备的方式,均属于公开招标方式。学校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的招标采购要按邢台市控办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在单件和小批量的物资设备采购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
    第十四条 未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的购置,也应尽量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减少个人随机、随意购置的现象。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物资设备购置计划应逐级审批。对于大型和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市财政局确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采购: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货商投标的采购方式。流程如下: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委托函→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用户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校方审定、确认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报名、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开标答疑、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唱标、评标、定标→公示、签合同→送货、安装调试、验收→办理资产登记、结款手续。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的采购程序:编制招标文件;初选和拟定邀请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接货验收;支付货款;登记入账。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编制。使用单位负责审核招标文件的技术标要求,确定拟购物资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参数、功能要求等。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写招标文件的商务标要求,确定拟购物资设备的报价要求、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和其他投标要求。
    第十九条 初选邀请投标单位可有多种方式推荐,使用部门推荐、网上查询、投标商自荐、专家推荐、职能管理部门推荐。必须坚决抵制杜绝指定和内定,防止虚假招标。
第二十条 在备选投标单位较多的情况下,招标工作组可预先筛选或实地考察,确定邀请的投标单位。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向选定的投标商发售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开标一般选用公开唱标方式,投标商应参加开标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评标前或初评后安排投标商述标。评标工作由招标工作组成员承担。招标组对各个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认真评议,以性能价格比最优作为评价标准,投票确定建议中标单位。评标过程应做书面记录,记录评议意见和结果,参加评标的人员必须签字。若投标商均不符合招标要求,可作为废标处理。纪监和审计人员只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不参与决策表决。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果采取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在公示期内,任何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均可向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受理复议,并组织复议工作,负责对有关单位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与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商洽实施计划和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为设备安装调试提供必要条件。使用部门和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物资设备的接货、验货,并检查物资设备的数量、质量是否达到合同标准,验收合格后填写《物资设备验收单》(见附表)。凭验收单办理付款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购置物资设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谈判或询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全面负责物资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有权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采购活动予以制止。学校其他部门和全体师生对采购工作可进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和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直接参与重大招标采购活动,对确定投标单位、评标、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过程监督。重点是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中执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有关采购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并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使用部门和采购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对在采购中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侵害学校利益的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