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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

实验用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

发布者:设备处  时间:2016-11-14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加强对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做到合理使用,避免积压浪费,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品供应管理工作以“优质服务、保证供应、科学管理、方便基层”为指导思想。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领用管理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预算有依据,验收严格认真把关、出入库手续清楚,记录准确完整,做到账物卡健全、定期核对、账物相符、去向清楚、原始凭证齐全。
第四条  各单位物品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对工作认真负责,敢于管理,自觉管好用好物品,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或违犯制度的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其它物资。包括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1、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材料或非金属材料、油料、燃料、气体、试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药品等。
2、低值品。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能长期使用又不属材料范围的物资,如:仪表、工具、量具、一般器皿、小型医疗器械等。
3、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损坏和消耗的物品,不属于固定资产、 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电子材料、零配件、劳保用品、文具、易损实验用医用品等。
第三章  物品计划购置
第六条  各系部、实验室,根据学期教学需要及物品库存情况,每学期末,由各实验室制定下一学期购置计划,填写《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低值耗材购置申请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系部主任审核签字,报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汇总核办,待主管校长审批后,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第七条  临时采购计划只适用于临时急需或常备物资以外的物品,用户可事先填报采购单或情况报告,经系部主任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自行采购。剧毒品、精神药品的购置与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编报时间,按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根据教学、科研需求编报,以便集中招标采购。物品计划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特殊要求)必须填写准确,发生差错由编报单位负责,造成损失的要由承办人、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物品的管理与供应
第九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入库,须填写入库单,由库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物品的领用和管理,并建立库存物品明细帐和各实验室领用物品分类帐。每学期按管理部门的要求清查一次,并与实验室资产管理员库存核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出库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一般不设库房,需暂存的为了保证日常消耗,最多领出半年的物品用量备用,领用物品应实事求是,不要宽打窄用,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
第十三条  库房及实验室内的物品,每学期应进行一次清点盘核,分类填写报表,统计物品的增减情况,以便为下一学期的实验用品制订购置计划。
第十四条  库房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熟悉各类物品的性能和用途,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对库存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损坏、丢失、变质等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妥善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5122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