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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设备处  时间:2016-11-14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竞质、竞价,选择好的售后服务厂商和供应商,对仪器设备和器材进行集中采购,并根据批量大小、价格高低和设备质量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采购管理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法。
2.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编制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年度预算。
3.组织实施我校集中采购和招标工作,财政性资金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 学校成立设备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设备主管部门、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招标,聘请评标专家,对招标过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根据我校设备品种多、技术指标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从价格、质量、信誉、售后服务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第五条 使用专项科研经费、自筹、急需和捐赠资金购置、单价五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可酌情自行采购。
第六条 在仪器设备采购中,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仪器规格时,要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以便做好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其他类别(如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的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益原则,维护学校利益。
第九条  学校各项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所有。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底,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认真填写《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详细注明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参考价格、建议厂商等,大型仪器设备和精密仪器设备要有可行性论证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按学校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交付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执行。特殊急需、临时申请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按审批程序审批后购置。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采购要按有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须经财政局审批的,严格按市财政局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分为六种: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采购方式。
6.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招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5.采购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限额以内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的。
2.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补充的。
4.第一次招标后,仪器设备价格合理且进行优质售后服务的。
第十五条  无论何种采购方式,供货单位均应提供:
1.详尽的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包括服务响应时间、免费保修期和免费包换服务、优惠价格有偿维修保养等其它承诺。
2.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人身份证和能证明本公司实力的业绩证明(合同原件)等,以供查验。
第十六条  我校仪器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统一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签订,并加盖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用章。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所需款项须经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同意,主管校长、校长、书记批准方可到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5年12月2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