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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

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者:设备处  时间:2016-11-1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招标活动,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招标活动。社会公开招标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  物资设备购置招标采购旨在通过公平竞争,保证物资设备最优性价比,达到择优选购的目的,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我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  学校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学校招标活动及其参与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学校监督部门及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采购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临时组建招标工作小组。工作组由单数组成(最少不得低于3人),工作组人员构成应合理,采购项目承办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和纪检书记任组长,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纪检、计财处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八条  招标组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工作;
2.完成招标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
3.申报招标项目;
4.制定项目预算,收集市场信息,起草招标文件;
5.负责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6.负责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7.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8.负责招标工作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九条  招标工作资料归档的内容包括:
1.项目申报材料;
2.项目招标申请表;
3.招标文件;
4.招标过程记录(含评标报告);
5.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正、副本);
6.项目合同文本、合同执行情况记录、合同变更、项目验收等相关材料;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监督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计财处负责人组成。
(一)监督组的职责:
1.审核确认招标方式;
2.审核投标文件和文件密封及保证金交纳情况;
3.审核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
4.监督招标全过程(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如实填写《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内项目招标监督记录表》;
5.纠正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6.受理招标过程中的投诉;
(二)监督组的具体分工:
1.纪检处负责审核招标方式,监督招标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并监督评标专家,受理招标过程中的投诉;
2.计财处负责审核资金落实情况;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的物资设备及有关服务项目等,凡涉及资金额度达到以下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组织招标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含实验用品、家具、药品等)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含实验用品、家具、药品等),实行校内招标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件或小批量物资,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家具、药品等,根据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采用自行或追加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项目招标方式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即: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特殊情况的特殊项目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自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所有招标项目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直接从河北省政府招标采购网及邢台市财政局采购办招标采购网中选购目录,均属于公开招标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学校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招标采购要按邢台市控办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未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的购置,根据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采用自行或追加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批准的有关资料,拟订招标方案,填写《邢台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表》,购置计划应逐级审批。对于大型和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市财政局确定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组应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式、投标报价要求,根据项目需要可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三)对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置方式;
(四)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设备采购要注明主要技术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标准零配件、软件配置、运行环境、安装调试要求和验收标准等);
(五)质保时间、售后技术服务支持的要求;
(六)投标报价清单;
(七)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八)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十一)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合同签订时限及主要合同条款;
(十四)受理投诉的监督部门。
(十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组发布招标公告(或寄发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通过网页或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或视具体情况考虑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十九条  招标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是指投标人报名时,招标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招标组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资料,解释招标文件。为保证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初选邀请投标单位可有多种方式推荐,使用部门推荐、网上查询、投标商自荐、专家推荐、职能管理部门推荐。必须坚决抵制杜绝指定和内定,防止虚假招标。
第二十二条  如需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须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考察的方式及内容等。
第二十三条  招标组将招标结果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由监督组及招标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组应在招标结果公示期满,没有异议,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全面负责物资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有权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采购活动予以制止。学校其他部门和全体师生对采购工作可进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过程和招标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直接参与重大招标采购活动,对确定投标单位、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重点是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中执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有关采购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并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使用部门和采购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对在采购中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侵害学校利益的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投标违规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且投标人不能提供合理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九)其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相同;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国家及上级规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四)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五)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六)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投标单位诚信档案库中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本校投标工作。
第八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高度责任心维护学校利益。不得与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情况,不得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不得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或评标专家中,凡为投标人亲友或有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此项目招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严禁招标走过场、明招暗定、暗箱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确定招标项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招标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活动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合理、良性竞争。
第三十八条 招标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招标工作,不得擅自决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
第四十条  纪检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全程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环节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项目招标承办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负责,认真做好项目立项、考察论证、招标、验收、结算等环节的工作,遵守纪律,严格按制度办事。
第九章  附则
四十二  本修订办法自2015年12月2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