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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规定

阅卷及成绩管理

发布者:不详  时间:2010-01-09  浏览:
 

阅卷要求
  一、考试结束后,各教研室及时到考务办公室领取待阅试卷,组织教师集体流水阅卷。并填写“试卷分析表”和“成绩登记表”阅卷及成绩登统必须在考后一周内完成并上报。
  二、对取消考试资格、作弊、旷考、缓考等情况要加以说明。
  三、成绩评定应呈正态分布,一般班平均成绩应在75—85分之间,不及格率和95分以上者均应在3—5%左右。如果某部门课程成绩分布严重失常,教务处要责成系部进行复查,如系命题失误,要扣除命题者劳务津贴。
  学生成绩统计方法
  一、考试、考查课的成绩评定暂执行百分制。
  1.考试课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2 .考查课成绩评定:以学生平时上课考勤、完成实验、参加见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考核占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
  二、教学计划要求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实践技能课,按一门课程要求独立进行考核。成绩单列。
  成绩管理
  一、《成绩登记表》须于考后一周内上报所在系部,由系部将学生成绩上报主管校长,抄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并同时发布在校园网上。
  二、学生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确有评阅错误必须纠正时经系部同意,方可更正,并在更正成绩单上由两名以上教师确认并签名。出现错登、漏登成绩者,责任人要向当事学生道歉,向所在系部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三、学生应及时了解自己的考试结果,补考、重修的学生要及时了解系部的安排。
  四、学生考试成绩上报后,系部要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登记。并报教务处存档。原始成绩妥善保管,永久保存;试卷保存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