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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规定

关于缺考、作弊、旷考等情况补考的规定

发布者:不详  时间:2010-01-09  浏览:
 

一、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和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可参加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及格”与“不及格”两级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无故不参加补考者,一律作旷考处理。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组织,教学系部具体实施。 
  二、 对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由教务处另行组织考试。补考成绩合格的注明“补考”字样。
  三、 旷考者成绩登记注明“旷考”字样。在所在系部允许的情况下参加正常补考。
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字样。考试作弊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者,须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四、不论何种原因学生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和其它原因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应令其重修,重修后提出复考申请,经批准后参加下学期的补考。